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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马红祥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292号罪犯马红祥,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2)易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红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红祥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5月5日至2015年2月28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红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