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易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易县。委托代理人王淑英,女,易县易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隗某某,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易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其他事项无争议。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29日生育男孩隗家某,现随原告生活。二、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四套被褥、一台饮水机,现在被告家里。三、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情况:原告请求抚养孩子,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不同意离婚,孩子共同抚养。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隗家某随我生活,由被告负担抚养费。3、婚前个人财产归我所有五、被告的答辩意见:1、不同意离婚。2、共同抚养孩子。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孩子,应该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虽然为了家务事双方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被告不同意离婚,还有和好的可能,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甘玉霜代理审判员 宋吉祥人民陪审员 刘涌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苑丛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