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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前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邵礼伟与常州市博邦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前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邵礼伟。被告常州市博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楼村村。法定代表人吴汉芳。原告邵礼伟诉被告常州市博邦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冯磊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礼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州市博邦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礼伟诉称,原告从2014年起在被告公司上班,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2015年2月10日,经雪堰劳动监察部门协调,被告出具了一份欠条给原告,载明欠原告工资8851元。欠条出具后被告仅支付2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工资款6851元;2、被告赔偿所欠工资总数的25%即2212.75元(8851*25%);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常州市博邦纺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未有证据提交。经审理查明,原告邵礼伟于2014在被告公司从事梳棉挡车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常州市博邦纺织有限公司单位欠邵礼伟(身份证号码:××)2014年剩余工资¥8851元,单位承诺于2015年2月15日前全部支付,如逾期未付,加付欠工资总数25%的赔偿金”。欠条出具后,被告于2015年5月支付2000元,剩余工资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1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结欠原告工资6851元这一事实,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该款应予给付。对于原告诉请被告赔偿2212.75元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于欠条中承诺工资逾期未付,加付原告所欠工资总数25%的赔偿金即2212.75元,该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被告承诺的付款期限已过却仍未足额付款,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州市博邦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礼伟工资款6851元及赔偿金2212.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常州市博邦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代理审判员 冯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溧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