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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永春与蒋仁龙、平乐县水电机械施工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永春,蒋仁龙,平乐县水电机械施工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唐永春。被执行人蒋仁龙。被执行人平乐县水电机械施工队。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全执字第48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平乐县水电机械施工队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思支行营业部帐号XX×××8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资源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账号XX×××30内的存款172514.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盘星锋审判员  卢传松审判员  卢志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