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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夏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2734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杨裕进,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承担。审判员  吴永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