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夏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2734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杨裕进,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承担。审判员 吴永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