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庆鹏、单宝强罚金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鹏,单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4执209号被执行人张庆鹏,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被执行人单宝强,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关于被执行人张庆鹏、单宝强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张庆鹏应交纳罚金10000元,单宝强应交纳罚金8000元。因其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6年7月11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庆鹏交纳罚金10000元、执行费50元,单宝强交纳罚金8000元、执行费50元。但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产、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国华审判员 曹连海审判员 刘金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