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付立杰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282号罪犯付立杰,别名付六,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廊开刑初字第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立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付立杰及同案被告人包呼钦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10)廊刑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付立杰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1月12日至2015年4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立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