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就业服务局申请包秀梅、环晓、杨福英追偿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591号申请人科左后旗就业服务局,法定代表人白额尔顿布和,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包秀梅,女,51岁,蒙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环晓,女,45岁,蒙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杨福英,女,49岁,蒙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科左后旗就业服务局申请包秀梅、环晓、杨福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03月30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担保人工资账户收入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宏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