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执民字第1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执民字第1057-1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禾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工匠集团嘉兴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大工匠集团有限公司、季育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嘉南商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嘉兴市南湖禾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大工匠集团嘉兴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大工匠集团有限公司已停业,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查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信息,目前无财产可执行;另查被执行人季育龙去向不明,查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目前也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嘉南执民字第10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正银执行员 朱 玮执行员 冯 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童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