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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民一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912号原告马某某,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教某某,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原告自愿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韦建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海香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