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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3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羽治执��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羽治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593号被执行人张羽治,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关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羽治盗窃案,本院(2015)金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认定张羽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执行人张羽治未主动缴纳罚金。2015年6月18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经查找,未发现张羽治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35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路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宾合议笔录案由:罚金评议时间:2015年9月26日评议地点:金水法院执行局408室参加人:张春尧、李安永、路建记录人:李宾评议记录如下:张春尧:本院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羽治盗窃案中,经查找,未发现张羽治名下无可供执行��产。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李安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路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评议结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