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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叶雪君、黄剑飞、蓝瑞祥、叶吉仙、葛伟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黄剑飞,叶雪君,蓝瑞祥,叶吉仙,葛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民生路****号金鹰大厦*栋**楼****室。法定代表人叶磊,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玉伟,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系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黄剑飞,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雪君,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蓝瑞祥,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吉仙,女,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葛伟明,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华阴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剑飞、叶雪君、蓝瑞祥、叶吉仙、葛伟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付玉伟在与本院的谈话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泉华代理审判员  崔蕊莉代理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