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磊、吕昌振与戈东水、张俊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吕昌振,戈东水,张俊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399号原告:王磊,男,1979年10月24日生,汉族,德州市德城区人,身份证号:3724011979********。原告:吕昌振,男,1987年10月28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身份证号:3714261987********。委托代理人:陈海春,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戈东水,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身份证号:3724221970********。被告:张俊双,女,1974年6月8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身份证号:372422197********。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了原告王磊、吕昌振与被告戈东水、张俊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戈东水、张俊双现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刘立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兴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