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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磊、吕昌振与戈东水、张俊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吕昌振,戈东水,张俊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399号原告:王磊,男,1979年10月24日生,汉族,德州市德城区人,身份证号:3724011979********。原告:吕昌振,男,1987年10月28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身份证号:3714261987********。委托代理人:陈海春,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戈东水,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身份证号:3724221970********。被告:张俊双,女,1974年6月8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身份证号:372422197********。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了原告王磊、吕昌振与被告戈东水、张俊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戈东水、张俊双现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刘立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兴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