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邱娟与代松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292号原告邱娟。委托代理人黄德生,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代松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娟与被告代松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娟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代松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娟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代松华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邱娟负担。审判员 周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