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执字第0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山市王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山光明假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光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执字第00087-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王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王荣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光明假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法定代表人:王光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市光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组织机构代码72332606-3.法定代表人:汪冬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王光明。黄山市王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山光明假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光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黄山市王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辖区且被该院查封,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该案指定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大文审 判 员 秦 峻代理审判员 程中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多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