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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执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严某与朱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涟执字第00628号申请执行人严某,男,1989年5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9********,汉族,农民,住涟水县陈师镇一里村朱行庄组。被执行人朱某,农民。申请执行人严某与被执行人朱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的(2011)涟梁民初字第03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原告朱某自2011年6月开始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6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子女抚养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严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严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军执行员 吴 昊执行员 郭新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