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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卫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279号罪犯陈卫洪,又名陈伟宏、陈伟洪,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9)涞刑初字第01-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卫洪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陈卫洪及同案被告人栗明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保刑终字第2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一年十月十日、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卫洪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15日至2015年4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卫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