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鱼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闫建兵与国网山东鱼台县供电公司、刘涛、鱼台县罗屯镇沈集小学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建兵,国网山东鱼台县供电公司、刘涛、鱼台县罗屯镇沈集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闫建兵。被执行人:国网山东鱼台县供电公司、刘涛、鱼台县罗屯镇沈集小学。本院在闫建兵与刘西广、国网山东鱼台县供电公司、刘涛、鱼台县罗屯镇沈集小学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渠君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