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165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6620。被告李某,又名李某甲,男,汉族,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6311。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27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文坚生代理审判员 陈远恒人民陪审员 黎惠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