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曹凤姣与王忠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凤姣,王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保字第00043号申请人曹凤姣。担保人罗建军。被申请人王忠红。申请人曹凤姣因诉前财产保全,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忠红银行存款100000元,担保人罗建军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曹凤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忠红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罗建军所有的牌号湘A×××××起亚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范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