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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农村信用联社申请董志山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左后旗农村信用联社,董志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563号申请人科左后旗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付志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董志山,男,52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科左后旗农村信用联社申请董志山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6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3月30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房屋、院落及烘干塔等设备依法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602号民事调解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宏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