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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务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伍海红申请执行刘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务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伍海红,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仡佬族。被执行人刘太华,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务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了伍海红申请执行刘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务执字第34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启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