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代秀芝与郝丽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秀芝,郝丽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代秀芝,女,1945年8月1日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郝丽侠,女,1978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代秀芝与郝丽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2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郝丽侠拒不迁出房屋,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该行为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2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可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