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洪涛与马培刚、强洪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涛,马培刚、强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刘洪涛。被执行人:马培刚、强洪艳。本院在刘洪涛与马培刚、强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渠君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