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寿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发明与张玉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发明,张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寿执字第580号申请人:刘发明。被执行人:张玉龙。申请执行人刘发明与被执行人张玉龙买卖钢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法院(2009)寿商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7001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