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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寿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发明与张玉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发明,张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寿执字第580号申请人:刘发明。被执行人:张玉龙。申请执行人刘发明与被执行人张玉龙买卖钢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法院(2009)寿商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7001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