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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社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单位诉被告宁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单位,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社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单位。地址:金川区天津路67号。机构代码:43826042-1。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田某,该处职工。被执行人:宁某某,女,高中文化。申请执行人某某单位与被执行人宁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金社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笔录,已于2015年7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单位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某某于2015年9月27日主动将暖气费8972元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社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笔录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尚思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