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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15)兴执字第1059号蓝振鸿:广西诚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向你(单位)发出限制消费令,责令你(单位)禁止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直至你(单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令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此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