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3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欣与北京金太平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欣,北京金太平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3307号申请执行人张欣,女,1984年12月19日出生,家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西马坊村***号。被执行人北京金太平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231号,经营地同上。张欣与北京金太平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平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京丰劳仲字(2014)第27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金太平洋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张欣2013年8月1日至11月6日拖欠工资、提成工资6172元;二、金太平洋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张欣拖欠2009年11月23日至2013年11月6日拖欠春节假日工资689.66元;三、驳回张欣的其他仲裁请求。权利人张欣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欣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金太平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欣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33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