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2015)麻刑初字第69号被告人任某某开设赌场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麻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麻阳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3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由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曼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在其经营的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步行街一门面游戏室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组织赌博活动,共获利7000余元人民币。2015年1月26日下午16时许,本县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任某某经营的游戏室内共查获18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该18台游戏机经怀化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认定,均具有赌博功能。归案后,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缴纳了赃款6300元人民币。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委托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对被告人任某某能否适用社区矫正管理进行调查评估,该局经调查后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平时表现较好,再犯罪可能性小,监管环境好,所在村委会及其家属愿意承担监管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管理。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涉案游戏机的证据保全清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书证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条,证人滕某甲、滕某乙、向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怀化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出具的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辨认人滕某甲、滕某乙、滕明刚、傅某某、骆某某、向某某对被告人任某某的辨认笔录,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组织赌博活动,从中获利7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缴纳了违法所得6300元人民币,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同时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实行社区矫正管理的意见,本院决定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管理。对被告人任某某违法所得收入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任某某在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幅度内,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任某某的违法所得财物人民币六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任某某必须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审 判 长 滕明建审 判 员 舒开军人民陪审员 龙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赵 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