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安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安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264号罪犯安云,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00)昆铁中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5000元。二○○○年十一月三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以(2000)云高刑复字第450号刑事裁定,核准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院于二○○七年九月三日、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九个月和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安云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12日至2015年1月18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5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