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孟乔花与张耀光、何亮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军,吕岗刚,杜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579号申请执行人刘军军,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吕岗刚,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杜青山,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11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军军申请执行吕岗刚、杜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执行人刘军军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吕岗刚所有的神木县青草界综合养殖公司属于其名下的80%的股权,后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再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