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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高卫峰诉胡玉芝、何敬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卫峰,胡玉芝,何敬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高卫峰,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胡玉芝,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何敬香,女,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高卫峰诉胡玉芝、何敬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汶民一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高卫峰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卫峰诉被执行人胡玉芝、何敬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李继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渠修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