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成祥与张占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祥,张占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707号原告王成祥,男,生于1951年5月1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张占耀,男,现年43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祥诉被告张占耀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祥已与被告张占耀达成和解,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祥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张占耀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含印人民陪审员 王大僧人民陪审员 鲁俊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海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