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思友等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思友,张小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510号被执行人张思友,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小粉,女,汉族。张思友、张小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3月13日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思友、张小粉银行存款40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