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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思友等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思友,张小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510号被执行人张思友,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小粉,女,汉族。张思友、张小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3月13日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思友、张小粉银行存款40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