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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1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秀梅与毕国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梅,毕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189-3号申请执行人:徐秀梅,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毕国强,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东方大酒店南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毕国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毕国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毕国强在中国工商银行内的存款人民币153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