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山晶美厨房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黄山市翠林康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晶美厨房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黄山市翠林康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334-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晶美厨房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施鸿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山市翠林康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姜玉萍,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屯民二初字第001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市翠林康乐有限公司收入214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