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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永清与刘利贤、张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清,刘利贤,张传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日开商初字第181号原告:张永清。委托代理人:焦建铭,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利贤。被告:张传云。原告张永清与被告刘利贤、张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清的委托代理人焦建铭,被告刘利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传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永清诉称,两被告在饲养生猪期间多次购买原告饲料。现尚欠原告饲料款本金250652元、利息51759.2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饲料款本金250652元、利息51759.29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刘利贤辩称,欠饲料款本金250652元属实,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利息不同意支付。案经送达,被告张传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利贤与张传云系夫妻关系,双方饲养生猪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猪饲料。截止2015年3月8日,两被告共拖欠原告饲料款250652元,其中2014年4月2日被告刘利贤、张传云为原告出具214420元的欠条一张,2015年3月8日出具36232元的欠条一张。原告主张,因两笔欠款均约定了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故要求被告按照月息5‰支付自到期之日起的利息51759.29元。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欠条两张,该两张欠条均系格式性欠条,左侧内容为欠款人、欠款数额、时间,右侧记载了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等内容。经被告刘利贤质证,对欠款数额及签名认可,但主张该欠条中的还款期限系被告签字后原告自行添加,不应对被告产生效力。为证实其主张,被告提供欠条两张,该欠条系原告提供欠条的复写件,其中左侧的内容与原告所提交欠条内容相同,右侧中还款期限内容为空白。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欠条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利贤、张传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饲养生猪购买原告饲料,拖欠饲料款250652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证,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其提供的欠条中虽有还款期限及逾期还款的利息约定,但被告提供的欠条复写件中并无该内容,原告亦无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对还款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约定对被告不产生效力,被告应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利贤、张传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永清支付饲料款250652元;二、被告刘利贤、张传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永清支付利息(以本金250652元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三、驳回原告张永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36元,由被告刘利贤、张传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彦宗审 判 员  宗卓英人民陪审员  庄 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文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