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唐建华与李云龙、孙昌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华,李云龙,孙昌开,陈登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566号原告唐建华,农民。委托代理人孔玲,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云龙,市民。被告孙昌开,市民。被告陈登国,市民。原告唐建华诉被告李云龙、孙昌开、陈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云龙、孙昌开、陈登国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建华诉称,2012年2月6日,被告李云龙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200000元,由被告孙昌开、陈登国提供担保。该笔借款我是现金方式交付的,但之后,被告李云龙一直拖延拒付,被告孙昌开、陈登国也未履行担保义务。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李云龙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被告孙昌开、陈登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云龙、孙昌开、陈登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6日,被告李云龙因承建工程需要资金立据向原告唐建华借款200000元,并由被告孙昌开、陈登国提供担保,借条载明:“借到唐建华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00元。据:李云龙,2012.2.6号,担保人:孙昌开、陈登国”。现原告唐建华因索要借款未果,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李云龙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被告孙昌开、陈登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有原告唐建华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云龙向原告唐建华借款200000的事实,有被告李云龙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足可认定;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被告李云龙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唐建华主张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因原告唐建华与被告李云龙未约定借款的利息,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利息约定的事实,故本院将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支持其利息主张。被告孙昌开、陈登国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云龙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唐建华借款200000元以及从2015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孙昌开、陈登国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云龙追偿。三、驳回原告唐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5元,由被告李云龙负担(原告已预交43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15元。(开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凯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