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杜英亮诉刘传松、尹逊荣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英亮,刘传松,尹逊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杜英亮,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传松,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尹逊荣,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杜英亮诉刘传松、尹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汶民一初字第31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杜英亮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杜英亮诉被执行人刘传松、尹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李继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渠修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