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蕲春执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於英与孙汉枝、沈四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於英,孙汉枝,沈四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蕲春执字第00534号申请执行人於英。被执行人孙汉枝。被执行人沈四咏。申请执行人於英与被执行人孙汉枝、沈四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及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并依法查询了银行等部门,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司法查询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