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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商破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济南泺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泺源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破字第13号申请人济南泺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宋兆伟,该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22日,申请人济南泺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进行立案登记后,在本院有关部门公开选择该公司管理人期间,申请人济南泺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公司还有部分事宜未办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要求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泺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公司还有部分事宜未办理完毕为由,要求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南泺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大平审 判 员  林瑞国代理审判员  武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春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