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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异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青岛升晖投资有限公司与淄博光彩建材有限公司、王建国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西涯村民委员会,青岛升晖投资有限公司,淄博光彩建材有限公司,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异字第31号异议人(案外人):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西涯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青岛升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淄博光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被执行人:王建国,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升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光彩建材有限公司、王建国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西涯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异议人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西涯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西涯村民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西涯村民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洪磊执行员  沈 中执行员  于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