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黄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242号罪犯黄明,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08)高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明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5月6日至2015年2月28日,获计分表扬奖励7次,获单项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