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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4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4453号原告:朱某某,女,1980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孙某某,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卜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