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朝故意毁坏财物、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602号罪犯张朝,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朝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09)北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撤销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2008)南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朝因故意毁坏财物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案被告人满乐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五日作出(2009)保刑终字第23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本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9月1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朝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0月5日至2015年2月28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朝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