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范建全与张义民、白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建全,张义民,白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680号申请人范建全。被执行人张义民。被执行人白永。范建全申请执行张义民、白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范建全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义民、白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范建全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十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89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6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义民、白永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