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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33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315-2号原告:王某甲,男,194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王某乙,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茂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