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33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315-2号原告:王某甲,男,194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王某乙,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茂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