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执民字第1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执民字第1175-1号申请执行人罗远清与被执行人张吉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嘉南民初字第3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远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吉和去向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目前无财产可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罗远清配偶郭德英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及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张吉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嘉南执民字第11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正银执行员 朱 玮执行员 冯 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童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