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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武宗和与张春茂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宗和,张春茂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75号原告:武宗和,男,汉族,1936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张春茂,男,汉族,1946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原告武宗和诉被告张春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宗和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宗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仍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