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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金利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金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498号罪犯张金利,又名张全利,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十日作出(2013)泊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金利与同案刘洪峰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3)沧刑终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金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9月1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利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利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